(2017)皖072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某、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69号申请人:方某,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屠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3908152Y。法定代表人:吉兴财,董事长,方某与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6)皖07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