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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海波、廖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廖佩君,李杰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波,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廖佩君,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居民,原住广西平果县,现不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杰铃,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平果县,现不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208号关于黄海波与廖佩君、李杰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廖佩君、李杰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海波案款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900.0元。经查工商、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被执行人廖佩君、李杰铃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廖佩君、李杰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海波案款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900.0元未执行得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208号关于黄海波与廖佩君、李杰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