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阙某某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458号原告:阙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原告阙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阙某某诉称,2014年8月16日,原告在被告的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某一段X号某大厦X层与被告协商正式签订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在被告的业务范围内承包经营厦门分公司相关业务,双方又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已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风险履约保证金。原告完成厦门分公司建立前期筹备工作后在2016年3月份开始参加第一个标的(某港区西集中查验区检验检疫专用检验场工程)投标工作,原告在2016年3月17日向被告基本账户汇款80万元用于交纳上述投标项目保证金,但被告并未及时告知原告其基本账户因纠纷已经被司法冻结,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80万元汇入被告基本账户后无法及时从被告基本账户汇款至招标方某港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至此原告无法投标,原告单单此次制作标书的费用损失有3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后,被告到2016年7月19日才陆续退还80万元保证金。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展开实质性的业务工作,双方在2016年7月7日签订了《承包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退还的风险履约保障金3000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3375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签订地为某大酒店,某大酒店属于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为某大酒店,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某某人民陪审员 邓某某人民陪审员 孔 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