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与姜道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姜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住所汪清县。经营者朴英荀,女,1971年7月8日生,朝鲜族,个体,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朴青松,男,1968年5月19日生,朝鲜族,职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姜道民,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姜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8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姜道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姜道民告知本院其已于2017年上半年向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履行了1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的委托代理人朴青松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的履行,被执行人姜道民表示暂无履行能力,但可赚钱后分期偿还,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姜道民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鑫农农资商店的委托代理人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