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永吉与陈昀、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吉,陈昀,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733号原告:蔡永吉,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陈昀,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蒋勇,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蔡永吉与被告陈昀、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永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蔡永吉承担。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羊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