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卫国与王桔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国,王桔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300号原告:叶卫国,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翁文新,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桔芹,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叶卫国为与被告王桔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桔芹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17日,被告王桔芹向原告叶卫国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并由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王桔芹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未还本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桔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卫国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10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王桔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