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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翠莲、袁建生与袁帅、郭明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翠莲,袁建生,袁帅,郭明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翠莲。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袁建生。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香。被申请人:袁帅。被申请人:郭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鑫峰。再审申请人许翠莲、袁建生因与被申请人袁帅、郭明芳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翠莲、袁建生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撤销(2016)苏06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被申请人袁帅、郭明芳虽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实际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属定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在认定两被申请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时,未能全面审查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真实情况,简单的以郭明芳所提交的貌似合理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条、情况说明等即认定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应予改判。郭明芳提交意见称,原审(2016)苏06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准确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所陈述的理由和一审的理由是相同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许翠莲、袁建生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原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许翠莲、袁建生无论在原审中,还是在本案再审审查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袁帅与郭明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郭明芳实际给付袁帅的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案原审,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认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许翠莲、袁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对许翠莲、袁建生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翠莲、袁建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航审 判 员  陈军人民陪审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