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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茂金吸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662号被执行人:霍茂金。上列当事人霍茂金,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118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霍茂金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付罚金款3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员 : 张 烨书记员 :温艳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