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王晓辉与施蛟龙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施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施蛟龙,女,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拥军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蛟龙名下的存款伍仟壹佰元(5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