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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顺平、宋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平,宋爱华,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82号申请人:宋顺平,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宋爱华,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街412-2。法定代表人:朴桂柱职务:经理。申请人宋顺平、宋爱华与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顺平、宋爱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2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宋顺平以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齐林家园37#1-402(产权证号:06-10307**)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顺平、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宋顺平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齐林家园37#1-402(产权证号:06-10307**)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211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宋顺平、宋爱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杨建祖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