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盖如圣、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如圣,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盖如圣,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波,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如圣与被执行人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波应给付申请人盖如圣赔偿款38585.79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