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刚、XX等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XX,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009号原告:刘刚,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XX,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刘刚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怀平,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代表人:付度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路**号。代表人:刘文卫,该院院长。原告刘刚、XX与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刚、XX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周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