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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样发、刘四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样发,刘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徐样发,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刘四林,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样发与被执行人刘四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四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样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四林偿还购房款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8.5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628.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四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样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四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