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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2684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杨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684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2号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04135-7。法定代表人孙周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勍,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