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明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33号原告:罗明,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明与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罗明负担。审 判 长 周龙政审 判 员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