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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明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33号原告:罗明,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明与被告含山县交运船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罗明负担。审 判 长  周龙政审 判 员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