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喻晓与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晓,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827号原告:喻晓,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女。原告喻晓与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喻晓负担。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