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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与被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35号原告刘瑞,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明,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路18号。法定代表人毛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瑞与被告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瑞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刘瑞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18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何晓丽审 判 员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白富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