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凌赫冻结闫怀卿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凌赫,闫怀峰,闫怀卿,李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白凌赫,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怀峰,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怀卿,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凤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白凌赫与被执行人闫怀峰、闫怀卿、李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怀卿在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闫怀卿在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