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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新华与薛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华,薛明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69号之一原告:许新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5日,住社旗县。被告:薛明堂,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住社旗县。原告许新华与被告薛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豫1327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薛明堂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2万元。许新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明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新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明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同时解除对被告薛明堂所有财产2万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明堂所有财产2万元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弋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