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会欣与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欣,张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21号原告:冯会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玉峰,男,汉族,住高密市原告冯会欣诉被告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玉峰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未能再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会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