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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霞蔚与被执行人李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霞蔚,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傅霞蔚,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傅霞蔚与被执行人李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傅霞蔚借款本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