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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502行初36号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一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沙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禹,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被告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安全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炳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国辉,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副主任,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董 曼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政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