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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开厘、蒙莲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开厘,蒙莲兴,姚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姚开厘,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华,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莲兴,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姚创锋,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人姚开厘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莲兴名下的车牌号为桂N×××××本田牌汽车一辆在价值4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担保人姚开厘自愿以其所有的桂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姚开厘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开厘所有的桂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