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开厘、蒙莲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开厘,蒙莲兴,姚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姚开厘,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华,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莲兴,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姚创锋,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人姚开厘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莲兴名下的车牌号为桂N×××××本田牌汽车一辆在价值4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担保人姚开厘自愿以其所有的桂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姚开厘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开厘所有的桂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