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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利文、李芹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文,李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文。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方先知,厅长。委托代理人汤媛,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湘京,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利文、李芹要求确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将举报信转送被举报单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湘国土资复驳字[2016]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湘0103行初4号行政裁定。王利文、李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王利文、李芹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递交举报信,认为望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侵占、私分、转卖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2016年9月16日,湖南省国土资源���书面通知王利文、李芹,告知已将举报线索转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2016年9月29日,望城县国土资源局向王利文、李芹送达《关于王利文、李芹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王利文、李芹举报不实。王利文、李芹不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王利文、李芹送达湘国土资复驳字[2016]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王利文、李芹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王利文、李芹要求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湘0103行初4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王利文、李芹的起诉。王利文、李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王利文、李芹举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王利文、李芹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王利文、李芹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王利文、李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审 判 员 柳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翔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