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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希军与王天刚、王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希军,王天刚,王永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522号原告韩希军,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男,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刚,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永亮,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韩希军与被告王天刚、王永亮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韩希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希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周歧来人民陪审员  马同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