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3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郑玉凤与吴凤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志,郑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34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口市世贸北路。负责人:赵启柱,行长。被申请人:吴凤志。被申请人:郑玉凤。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申请人吴凤志、郑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琼0106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吴凤志、郑玉凤名下的海口市和平大路XX号香榭丽花园2幢第X幢XXX房。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凤志、郑玉凤名下的海口市和平大路XX号香榭丽花园X幢第X幢XXX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