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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延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与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延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负责人韩景武,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李力,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建筑��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的(2003)哈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于2004年12月29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给付工程款28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5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哈执指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延寿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亚东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20日作出的(2003)哈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