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满庆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庆军,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满庆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盛园三区16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许小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满庆军与被执行人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4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满庆军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北京豫安辛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4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