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建与罗艳、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原审被告:邹志华。上诉人罗艳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原审被告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罗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