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生会、刘天有、严生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生会,刘天有,严生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严生会,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小屯街12号,身份证号码6223011972********。被执行人:刘天有,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五泉林场永海小区,身份证号码6223261970********。被执行人:严生科,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五泉林场永海小区,身份证号码6223011971********。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2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生会、刘天有、严生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014.69元、案件受理费863元、执行费1068元,未履行标��77877.69元,及执行费10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生会、刘天有所欠外债较多,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移交公安采取临控措施后仍未能找到二人,被执行人严生科在家务农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能履行本案;同时经本院对三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