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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金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47-1号原告:杜金,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田,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4173451510。法定代表人:李庆书,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商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385Y。法定代表人:范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杜金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杜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金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