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浩、谭彬慧与邬岳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289号陈浩、谭彬慧:你们与邬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2民初65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邬岳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邬岳峰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2)向申请执行人邬岳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407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326元。强制执行是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吕杰联系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