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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126吴艳娟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26号原告:吴艳娟,女,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艳娟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吴艳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艳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艳娟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