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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平诉被告高永荣、阜阳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平,高永荣,阜阳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19号原告:刘继平,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高永荣,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阜阳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818号阜阳市宏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楼001幢0101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102、401室。主要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平诉被告高永荣、阜阳市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平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平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