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敬涛、凌勇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涛,凌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91-1号申请人李敬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凌勇财,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谷美华与被执行人凌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勇财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勇财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凌勇财在万年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已被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