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华清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华清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15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华清,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2010年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华清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梁华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原审被告人梁华清抢夺违法所得68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违法所得的,责令原审被告人梁华清向被害人吴某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华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华清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梁华清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华清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6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锦权审判员 平文林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