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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守强诉被告陈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守强,陈鑫,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182号原告:杜守强,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范云向,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陈鑫,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森,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岗镇农贸市场。负责人:何维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5036X。负责人:黎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守强诉被告陈鑫、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守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守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守强撤回对被告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乐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