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郭明龙、沂南县大庄镇左泉社区三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龙,沂南县大庄镇左泉社区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郭明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左泉社区三组。申请执行人郭明龙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左泉社区三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