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肖国辉与瞿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辉,瞿文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初284号原告:肖国辉,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樟树市,个体户。被告:瞿文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家庭住址:玉溪市红塔区。原告肖国辉与被告瞿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肖国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辉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肖国辉负担。审判员 史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智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