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789刘珍与徐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刘珍。被执行人:徐一。申请执行人刘珍与被执行人徐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就刘珍与徐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0706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后徐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二审尚未审结,故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珍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宋晓光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