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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维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维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4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维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维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