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显、吴东喜、王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李忠显,吴东喜,王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号。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忠显,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高集村委杨楼**号。被执行人吴东喜,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顺河村委顺河***号。被执行人王焕英,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八里铺村曹庄*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显、吴东喜、王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豫17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李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计至本息返还完毕之日止,已偿还的利息1092.61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吴东喜与王焕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