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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亚云、周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云,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云,女,身份证号6102221974********,住陕西省宜君县宜阳北街*号。被执行人周明,男,身份证号3604271973********,住星子县蓼花镇流星村施家垅附*号附*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张亚云申请周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明应支付申请人张亚云案款420000元,承担执行费62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