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陶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下称“农行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65号。负责人:廖朝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陶新林,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赵景嫚,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与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借款人民币279168.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负担案件受理费5487元,承担执行费47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新林在武汉市新洲区半岛华庭3栋1单元2层1-2-4号房产(合同备案号:新1120319**),但暂不宜处置。本院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新林、赵景嫚、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