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孝强与廖长兵、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孝强,廖长兵,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孝强。被执行人廖长兵。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民初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缪孝强与廖长兵、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