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7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秋荣、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荣,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12号之三申请人:蔡秋荣,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萧,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准,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均科,总经理。申请人蔡秋荣诉被申请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出具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