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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俊与曾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曾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70号原告:胡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曾祥林,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胡俊与被告曾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胡俊负担。审判员  张再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