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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通法吉08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路燃料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红达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燃料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通榆红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通法吉08**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燃料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榆红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燃料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红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燃料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