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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玉梅与齐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230号原告:邢玉梅,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淑娟,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忠良,莱芜髙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邢玉梅与齐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邢玉梅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邢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