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三毛与何全良、徐仕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毛,何全良,徐仕英,何霞霞,何寿良,何月良,何寿英,何月芬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090号原告:何三毛,男,193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曹颖颖,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全良,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徐仕英,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何霞霞,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何寿良,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何月良,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何寿英,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何月芬,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毛诉被告何全良、徐仕英、何霞霞、何寿良、何月��、何寿英、何月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三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45元,由原告何三毛负担。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